(2023)粤2072民初1166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660号
中山市经纬家居制品有限公司、魏圣友: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乾维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经纬家居制品有限公司、魏圣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1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经纬家居制品有限公司、魏圣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乾维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以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均按每月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经纬家居制品有限公司、魏圣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乾维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乾维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2元(该款原告中山市乾维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经纬家居制品有限公司、魏圣友负担,被告中山市经纬家居制品有限公司、魏圣友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原告中山市乾维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15、22788071 承办法官: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