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24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243号
陈海三: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庆与被告陈海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524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陈海三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
(2023)粤2072民初15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海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8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3、22788515 承办法官: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