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24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243号

陈海三: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庆与被告陈海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524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陈海三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

    (2023)粤2072民初15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海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8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3、22788515   承办法官: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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