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85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858号
莫中运: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铧宜装饰装修材料商行与被告莫中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5858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6000元和违约金1260元给原告,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5858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莫中运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0760-22588053 承办法官:杨福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