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02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026号

曾金永:

本院受理原告邓国生诉被告曾金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1026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曾金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邓国生支付货款623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237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44元,共2004元,由被告曾金永负担。其中原告邓国生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6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曾金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3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44元,由被告曾金永直接向原告邓国生迳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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