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28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287号

中山市嘉腾灯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领合工艺品店诉被告中山市嘉腾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2287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中山市嘉腾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领合工艺品店支付加工款3074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744.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元,由被告中山市嘉腾灯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横栏镇领合工艺品店已预交,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中山市嘉腾灯饰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给原告中山市横栏镇领合工艺品店)。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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