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17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0177号

中山市文红灯饰有限公司、谢明朵: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韵恒纸箱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文红灯饰有限公司、谢明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0177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文红灯饰有限公司、谢明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山市韵恒纸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2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28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谢明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山市韵恒纸箱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诉讼保全保函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5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23元,共1581元,由被告中山市文红灯饰有限公司、谢明朵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韵恒纸箱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中山市文红灯饰有限公司、谢明朵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给原告中山市韵恒纸箱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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