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96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961号
江门市艺晟包装厂、谭闯、韦露露: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志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艺晟包装厂、谭闯、韦露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59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江门市艺晟包装厂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26.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26.5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判决被告江门市艺晟包装厂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000元、保函费600元;
三、判决被告谭闯、韦露露对上述债务与被告江门市艺晟包装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决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59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江门市艺晟包装厂、谭闯、韦露露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3、22788515 承办法官: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