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64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0643号
何善培:
本院受理原告彭国强与被告何善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粤2072民初10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何善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彭国强支付货款10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元(已由原告彭国强预交),由被告何善培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彭国强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