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413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8413号之一
中山市优必得电器有限公司、乔芸、席龙塘: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鹏燊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优必得电器有限公司、乔芸、席龙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粤2072民初8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优必得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鹏燊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4075元及逾期利息(以139407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中山市优必得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鹏燊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被告乔芸、席龙塘对被告中山市优必得电器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中山市鹏燊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0元(原告中山市鹏燊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优必得电器有限公司、乔芸、席龙塘负担。原告中山市鹏燊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7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优必得电器有限公司、乔芸、席龙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2175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250 承办法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