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6311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6311号之一
喻名琼: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喻名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粤2072民初6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喻名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押金3400元及支付违约金(以34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不超过3400元);
驳回原告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喻名琼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250 承办法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