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5817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5817号之一

洪文、殷仁娟:

本院受理原告曾根源与被告洪文、殷仁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粤2072民初5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洪文、殷仁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曾根源支付货款90006元及利息(以9000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920元,合计2970元(原告曾根源已预交),由被告洪文、殷仁娟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曾根源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250   承办法官: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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