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52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252号之一
钟利英:
本院原告中山市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利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252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其对被告钟利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钟利英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023/22788512 承办法官:阮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