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360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8360号之一

杨泽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与被告杨泽强、中山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粤2072民初8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泽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61468.7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19日的利息为38137.29元、罚息为274.17元、复利为1271.71元;自2023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应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应以正常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5%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杨泽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支付律师费270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对被告杨泽强提供的位于南头镇星河盛世2栋3104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90059号]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中山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泽强前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中山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杨泽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862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预交),由被告杨泽强负担,被告杨泽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250   承办法官:吴婷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