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01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012号
司学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司学林、黄信、李丽萍、陈巧凌、黄银玉、陈三雄、冯佟强、曹忠良、林雪兰、李贵明、胡聪、闫莹、李伟军、刘会娣、陈静波、宋伟清、梁雪英、毕成甲、李瑞群、李锋、谭少娟、吴言芳、周彩龙、许伟芬、麦淑兴、王焕萍、黄小欣、祝芬莉、刘金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297.8元及滞纳金(以1297.8元为基数,按每日5‰的标准,从应缴纳物业管理费之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申请时暂计为1297.8元);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140.86元及滞纳金(以1140.86元为基数,按每日5‰的标准,从应缴纳物业管理费之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申请时暂计为300元);
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小区外墙和电梯的分摊费用2552.7元及滞纳金(以2552.7元为基数,按每日5‰的标准,从应缴纳分摊费用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申请时暂计为812元);
四、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司学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38207、23303251 承办法官:金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