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99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997号

彭兴圳: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平南县裕顺钙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兴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本金19980.6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998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3年7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21日为35元);

三、判令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59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彭兴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38207、23303251      承办法官:金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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