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133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许远冯: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德兰宝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远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613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被告许远冯支付原告中山市德兰宝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欠款6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5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12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1.5倍计算)。
(2023)粤2072民初16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许远冯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13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270 承办法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