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5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59号

黄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黄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粤2072民初1459号之六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物业费7099.2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期间,均以当月实欠的物业服务费295.8元为基数,自当月11日起分段计算至清偿之日,且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已由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预交),由被告黄彩霞负担,并直接向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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