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68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682号
李靖:
本院受理原告曾祥忠诉被告李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1682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李靖归还曾忠祥借款本金30000元,截止到2023年3月17日剩余利息11838元(2018年7月17日至2023年3月17日,约定固定月利息为0.78%),本息合计41838元;
2.判令诉讼费由李靖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16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李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10时4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576、23238207 承办法官:金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