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64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649号

中山市永腾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龙瑞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家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周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粤2072民初9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永腾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家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龙瑞电器有限公司清偿货款8542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85424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周吉辉对被告中山市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龙瑞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龙瑞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龙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366元,被告中山市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家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周吉辉负担968元。原告中山市龙瑞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6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永腾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家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周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6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31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龙瑞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龙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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