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22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224号

朱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恒鑫包装(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322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朱俊杰向恒鑫包装(中山)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9115元;

2、判令朱俊杰向恒鑫包装(中山)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115元为基数,按年化利率5.48%为基准,(以2022年12月一年期代理市场报价利率3.65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2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22日为752.33元;

3、本案诉讼费由朱俊杰承担;

以上合计29867.33元。

(2023)粤2072民初132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朱俊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6日上午10时4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0806、23238207      承办法官:金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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