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48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488号

何正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诉被告何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348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何正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895.24元、罚息4313.36元截止2023年2月10日,之后至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

2、本案诉讼费由潘立详承担;

以上合计205208.6元。

(2023)粤2072民初134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潘立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0806、23238207      承办法官:金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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