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 1123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 11237号
朱炫新、黄雯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嘉玲诉被告朱炫新、黄雯玲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12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嘉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原告李嘉玲负担(已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