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 1123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 11237号

朱炫新、黄雯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嘉玲诉被告朱炫新、黄雯玲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12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嘉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原告李嘉玲负担(已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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