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84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84号

刘基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2民初1184号],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2740元(暂计至2017年1月8日)及违约金以欠租金(以欠租金总额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二计算至租金清偿之日为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时零分在我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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