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70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1705号

中山市小榄镇镒新印刷厂、黄彩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华汇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镒新印刷厂、黄彩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1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镒新印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华汇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078.44元及违约金(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按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3月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镒新印刷厂于第一判项指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中山市华汇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镒新印刷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被告黄彩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华汇纸业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2568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