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29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2298号

东莞市虎门啸能激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麦伟强诉被告东莞市虎门啸能激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2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虎门啸能激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麦伟强支付货款8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800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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