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56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2567号
陈宁仲:
本院受理中山帮得帮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宁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2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宁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帮得帮胶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45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帮得帮胶业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由原告负担71元,被告负担705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705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