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765之二号民事裁定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3765号

中山市小榄镇桂友模具钢材经营部、周德生、周祖森、黄桂容: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红鑫模具钢材店、张辉勇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桂友模具钢材经营部、周德生、周祖森、黄桂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3765之二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红鑫模具钢材店撤回对被告黄桂容、周祖森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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