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765之二号民事裁定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3765号
中山市小榄镇桂友模具钢材经营部、周德生、周祖森、黄桂容: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红鑫模具钢材店、张辉勇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桂友模具钢材经营部、周德生、周祖森、黄桂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3765之二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红鑫模具钢材店撤回对被告黄桂容、周祖森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