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35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4352号

涂庆祥、江丽萍、涂立君、叶幼枝: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庆祥、江丽萍、涂立君、叶幼枝、涂江湖、范其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4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涂庆祥、江丽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截止2017年3月30日,尚欠利息460.48元、罚息4221.28元、复利184.94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

  二、被告涂立君、叶幼枝、涂江湖、范其容以50000元为限对被告涂庆祥、江丽平的上述债务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元,诉讼保全费526元,合计1590元,由六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六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590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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