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883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1883号之一

蓝旗峰、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韦生禄、覃立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淞阳特殊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旗峰、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韦生禄、覃立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1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淞阳特殊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855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23年3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覃立观对被告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上述第一判项债务的,由被告蓝旗峰清偿;

四、驳回原告中山淞阳特殊钢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元(已由原告中山淞阳特殊钢材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覃立观、蓝旗峰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淞阳特殊钢材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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