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494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2494号之一
郑锦东: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与被告郑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2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锦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利支付货款2815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杨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8元(已由原告杨利预交),由原告杨利负担588元(原告杨利多预交的56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郑锦东负担569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