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58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583号
谢儒球、张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威立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儒球、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358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67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87.61元(以156786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31日为1287.61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2023)粤2072民初13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谢儒球、张荣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250 承办法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