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58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3583号

谢儒球、张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威立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儒球、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3583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67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87.61元(以156786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31日为1287.61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2023)粤2072民初13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被告谢儒球、张荣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1212153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250  承办法官: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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