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36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0366号
中山市欧歌电器有限公司、姚静静、潘聪聪: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钱多多五金制品厂与被告中山市欧歌电器有限公司、姚静静、潘聪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粤2072民初10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欧歌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钱多多五金制品厂支付货款240000元及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1.5倍自2023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姚静静对被告中山市欧歌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钱多多五金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743元,合计6711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钱多多五金制品厂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欧歌电器有限公司、姚静静负担;原告中山市钱多多五金制品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申请费合计6711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欧歌电器有限公司、姚静静需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申请费合计6711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