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05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205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翁观保、黄玫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与被告翁观保、黄玫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翁观保、黄玫丽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205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翁观保、黄玫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清偿欠款本金41061.2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9月12日的利息为4659.08元;自2023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2356.79元、手续费1197.15元;
二、被告翁观保、黄玫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36元,合计1626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已预交),由被告翁观保、黄玫丽负担,并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