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88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3884号

黄华

本院受理原告胡学成与被告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3884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5月16日为924元);

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3)粤2072民初138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被告黄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121210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250  承办法官: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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