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35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4354号
涂立君、叶幼枝、涂庆祥、江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涂立君、叶幼枝、涂庆祥、江丽萍、涂江湖、范其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4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涂立君、叶幼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及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3月30日,尚欠利息788.56元、罚息8442.52元、复利358.34元,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加收50%计算);
二、被告涂庆祥、江丽萍、涂江湖、范其容以100000元为限对被告涂庆祥、江丽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诉讼保全费1025元,合计3345元,由六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六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3345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