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3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4353号

涂庆祥、江丽萍、涂立君、叶幼枝: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江湖、范其容、涂庆祥、江丽萍、涂立君、叶幼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43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诉讼保全费526元,合计1059元,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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