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29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20295号
中山市古镇高登灯饰门市部、谢爱枝: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腾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高登灯饰门市部、谢爱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20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古镇高登灯饰门市部、谢爱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腾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009.45元及利息(以货款79009.4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4元 (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古镇高登灯饰门市部、谢爱枝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广东腾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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