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84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4842号

陈池添: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亮诉陈池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4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池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李永亮支付货款74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原告负担110元,被告负担1666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666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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