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461号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5461号
贾浩:
本院受理原告廖华春与被告贾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5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廖华春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