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491号

中山市海达印刷厂、陈清合: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福晟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海达印刷厂、陈清合、欧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海达印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福晟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及违约金(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9月17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中山市海达印刷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告陈清合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被告欧伦对被告中山市海达印刷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福晟纸业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原告负担102元,三被告负担1674(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674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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