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290号

黄伟新:

  本院受理原告胡林保诉被告孟州市惠颖食品厂、王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胡林保与被告孟州市惠颖食品厂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孟州市惠颖食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胡林保返还货款1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若被告孟州市惠颖食品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被告胡林保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450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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