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19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193号

中山市东升镇雪龙五金厂、方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益丰水晶店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雪龙五金厂、方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003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东升镇雪龙五金厂、方海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7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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