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66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664号
田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西姆斯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466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765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493元(以167650.2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23年5月11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46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田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27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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