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44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442号
普桃仙、陈必群、陈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红荔枝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桃仙、陈必群、陈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5442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4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540.58元(以541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1.5倍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26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9日为4540.58元);
二、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
四、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以上暂计共计63690.58元。
(2023)粤2072民初154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普桃仙、陈必群、陈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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