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76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5766号

甘群英

本院受理原告梁伟杰与被告甘群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5766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168元;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以上合计:1168元。

(2023)2072民初157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甘群英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27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296   承办法官:姚红波    书记员:萧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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