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03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6031号
刘兴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宣超五金制品厂与被告刘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603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刘兴辉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19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货款91937元为基础,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6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刘兴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28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296 承办法官:姚红波 书记员:萧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