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19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2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3191号

   

张丽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群英与被告张丽梅民间借贷纠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元及逾期利息100元(以本金3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4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00元,实际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3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刘群英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1218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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