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19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2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191号
张丽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群英与被告张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元及逾期利息100元(以本金3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4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00元,实际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3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刘群英。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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