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47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8474号

罗涛、农进延

原告中山市源胜塑料制品厂与被告罗涛、农进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8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罗涛、农进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源胜塑料制品厂支付货款94530元及利息(以9453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罗涛、农进延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源胜塑料制品厂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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