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56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8562号

佛山市顺德区圣骏电器有限公司、冯劲发、汪杰

原告廖冬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圣骏电器有限公司、冯劲发、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8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圣骏电器有限公司、冯劲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廖冬支付货款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廖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8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圣骏电器有限公司、冯劲发负担。原告廖冬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9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圣骏电器有限公司、冯劲发应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798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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