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56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8562号
佛山市顺德区圣骏电器有限公司、冯劲发、汪杰:
原告廖冬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圣骏电器有限公司、冯劲发、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8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圣骏电器有限公司、冯劲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廖冬支付货款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廖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8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圣骏电器有限公司、冯劲发负担。原告廖冬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9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圣骏电器有限公司、冯劲发应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798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