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39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8396号
中山市合生元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尤再元、晏孝斌: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新富润电子商行与被告中山市合生元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尤再元、晏孝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8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合生元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尤再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新富润电子商行支付货款3699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998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新富润电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中山市合生元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尤再元负担。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新富润电子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合生元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尤再元应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685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一日